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產
無力償還債務的人通常申請破產。第七章和第十三章是通常由未清償債務的人提出的兩種破產型別。
第7章破產可以被視為“直接破產”,而第13章則被認為是“重新組織破產”
第七章破產是指為清償債務而清算或者變賣個人財產的行為。然而,清算程式也有侷限性。例如,住房受到宅基地保護。當你申請破產法第七章時,你告訴全世界你別無選擇,只能賣掉你的貴重物品。這也是一個公告,你是不可靠的任何未來信貸。這意味著,申請第7章破產的人將來很難獲得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或信用卡。
第十三章破產,是指與債權人協商,分四年至五年清償債務後,對債務進行重整。在提交第13章時,你不必擔心失去你的寶貴財產。唯一的問題是你可能需要為你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支付一些額外的錢。與第7章不同,在申請第13章破產時,信用評分不受影響,因為你不會損失任何有價值的財產。此外,你沒有告訴世界你沒有償還債務,只是尋求一些重組。
一般來說,申請第13章破產比申請第7章破產要好,因為這不會導致您寶貴財產的損失,也不會影響您的信用評分和未來獲得信貸的機會。
摘要
1.第七章破產可稱為“直接破產”,第十三章可被視為“重組破產”。2.第七章破產涉及清算或**個人財產以清償未償債務。第十三章破產,是指與債權人協商債務重組。這種結構調整導致分期償還,期限為4至5年。當你申請破產法第七章時,你告訴全世界你別無選擇,只能賣掉你的貴重物品。這也是一個公告,你是不可靠的任何未來信貸。與第7章破產不同的是,在申請第13章破產時,信用評分不受影響,因為您不會損失任何有價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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