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對賣方的保證或保證,即他們將為一筆大額交易獲得付款。它們在國際或對外交往中尤其常見。將其視為金融機構或交易的另一個認可方支付保險的一種形式。最早的信用證,在18世紀很常見,被稱為旅行者信用證。當代最常見的信用證有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迴圈信用證和紅條款信用證,儘管還有其他幾種。
商業信用證,有時被稱為進出口信用證,在完成國際貿易中佔有重要地位。國際商會公佈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大多數商業信用證都遵守該慣例。
備用信用證的工作方式與大多數其他型別的信用證略有不同。如果交易失敗,一方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當受益人能夠證明其沒有收到所承諾的東西時,備用信用證即為應付。這更多地被用作保險,而不是促進交換的手段。
可撤銷信用證為發行人創造了槓桿作用。根據合同規定,一方在任何時候修改或取消交易所是合法的,通常未經受益人同意。這些型別的信件並不常見,因為大多數受益人不同意這些信件,而且UCP也沒有對這些信件作出規定。
不可撤銷信用證比可撤銷信用證更常見。這些規定,未經有關各方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不可撤銷信用證可以保兌也可以不保兌。保兌函要求另一家金融機構為付款提供擔保,這通常是受益人不信任另一方銀行的情況。
迴圈信用證是為多種用途而設計的。它們可以用於一系列的支付。這在個人或企業中是很常見的,他們希望在一個持續的基礎上一起做生意。這些信用證通常附有有效期,通常是一年。
紅條款信用證包含買方提供的無擔保貸款,作為合同其餘部分的預付款。有時,一方要求開立紅條款信用證,以獲得購買、**或運輸交易所涉貨物所需的資金。
每一張信用證,不論種類,在提交擔保金融機構審查之前,都要寫在雙方同意的正式檔案中。在為任何交易取得信用證之前,雙方必須在提交申請之前進行清楚的溝通。雙方必須審查申請書上的條款和條件,並瞭解截止日期,包括信用證的到期日期以及從發貨到交單之間給予的任何時間津貼。
雖然大多數信用證涉及國際交換,但它們可以用來幫助促進任何型別的貿易。在同意支援信用證之前,金融機構可能會審查申請人的信用記錄、資產和負債,並試圖找到賣方有合法經營的證據。買方通常與銀行有現有關係。因此,銀行瞭解該方的信譽和一般財務狀況。如果買方不能向賣方付款,銀行負責全額付款。如果買方支付了一部分貨款,銀行負責支付剩餘的貨款。
...期中消費、償還和再次消費。信用卡和信用卡等迴圈賬戶不同於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等分期付款貸款。 透過分期付款貸款,消費者可以借入一定數額的資金,並按月等額分期償還,直到貸款還清為止。一旦分期貸款還清了,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