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介绍
阿尔弗德认罪或阿尔弗德原则是美国刑事法庭上的一种认罪形式,其中被告承认检方可能有足够的证据来确保定罪,但他并不明确承认犯罪行为。在美国境内的州和地方法院使用,被告声称自己无罪,但同意接受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通过这种方式,被告可以对较轻的指控进行认罪,以获得更宽松的判决,同时否认实际犯罪。阿尔弗德认罪是一种不认罪或 "不抗辩 "的行动形式。在获得被告的认罪后,法院可以立即进行判决,就像被告被定罪一样。...
当某人被指控犯罪时,他可以以三种方式之一回应:他可以不认罪、认罪或不认罪,这意味着字面上的 "不抗辩"。不认罪是不言自明的--它实际上是一个人说,"我没有做,我想在法庭上有我的一天"。认罪需要承认被告犯下了罪行。然而,在不抗辩中,他并不承认有罪,但接受惩罚。...
在拉丁语中,"我不想争辩 "的意思,无抗辩或 "不抗辩 "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的一种法律选择。不抗辩不是认罪,只是同意不在法庭上对指控提出异议。被告可能有任何理由进行不抗辩,特别是在全面公开审判似乎无法获胜或被告面临基于相同指控的民事诉讼时。这样的认罪可能会导致较轻的惩罚,而且由于没有认罪,所以没有供词进入证据。...
当人们被指控犯有任何形式的罪行时,从简单的交通罚单到非常严重的罪行,不抗辩或不抗辩通常是给他们的三种选择之一。这种认罪是相当具体的,是被告说明他不一定同意指控,但不打算抗辩的方式。这本身并不是一种有罪的声明,尽管它经常被这样解释。通常情况下,当一个人做出不抗辩时,他们是为了进行辩诉交易或加快审判,但考虑不抗辩的人确实需要反思其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