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長vs副檢察長
總檢察長和總檢察長在某些方面並不瞭解我們之間的區別。非正式地說,我們把這些術語與法律領域的兩個重要人物聯繫起來。另外,我們可以說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與等級有關的。雖然這基本上是準確的,但精確的定義是必要的。除了法律領域的人,我們其他人對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作用和職能還不夠了解。然而,總檢察長是這兩個詞中比較流行的一個。因此,在開始區分這兩個術語之前,檢查它們的定義是很重要的。
誰是司法部長?
字典把司法部長這個詞定義為一個州或**的首席法律官。簡單地說,總檢察長是一個國家最高級別的律師或律師;他/她通常是國家最重要的法律代表,在法律行動中代表**。但是,請記住,該詞的使用因管轄地而異。因此,司法部長的作用和職能可能因國家而異。在這裡,我們將簡要審查司法部長在美國(美國)和英國(英國)的作用。
必須指出的是,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承認司法部長一職。在美國,司法部長也是**行政部門的首席法律顧問。這包括總統、**機構、部門和其他行政辦公室。對國家或行政部門提起的案件通常是以司法部長的名義提出的。司法部長親自代表國家採取嚴重或有爭議的法律行動。此外,擔任司法部長的人還兼任美國司法部部長和總統內閣成員。
在大陸法系法域,總檢察長辦公室被稱為“檢察官”或“檢察長”,儘管這種人的作用不同於司法部長。英國(英國)承認總檢察長是王室高級法律官員和首席法律顧問。此外,他/她還擔任**和下議院議員。因此,顯而易見的是,在某些法域,總檢察長除了作為代表**利益的國家首席法律幹事外,還承擔著與執法有關的重要行政職責和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長級職責。
誰是副檢察長?
司法管轄區不同,檢察長的作用也不同。同樣,在大多數普通法管轄區,總檢察長通常被視為總檢察長的副手或總檢察長的助理。因此,在美國和英國等司法管轄區,副檢察長是該國的第二高級法律官員,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司法部長之後的第二高級指揮官。總檢察長也代表**或國家採取法律行動。在美國,總檢察長通常與代表**或州參加聯邦法庭訴訟有關。這就是說,總檢察長在法庭上代表司法部長,代表國家辯論案件。總檢察長及其工作人員通過收集證據和起草論據為案件作準備。
此外,美國的一名副檢察長的任務是決定哪些案件必須由**上訴,主要集中在向最高**提出的上訴上。一般來說,美國總檢察長代表**處理最高**審理的案件。因此,他/她通常在最高**監督和處理涉及**的訴訟。在這方面,副檢察長也被稱為美國司法部或**的“首席審判律師”。在英國,副檢察長作為皇冠的第二高級律師,擔任司法部長助理。
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和總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的區別
雖然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都是一個國家的法律代表,但區別在於兩者的等級或優越性。
•司法部長是國家的首席法律官,而副檢察長是副法律官。
•雖然針對國家的法律訴訟,特別是聯邦刑事案件,是以總檢察長的名義提起的,但在法庭上代表國家的往往是副檢察長。
•總檢察長擔任**和其他執行機構的法律顧問。總檢察長的另一項任務是決定哪些案件必須由**上訴,主要集中在向最高**提出的上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