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與衡平法
由於普通法和衡平法這兩個術語代表了法律的兩個分支或途徑,因此我們應該瞭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人們理解普通法是指先例或由**判決產生的法律。另一方面,公平與公平和平等的原則聯繫在一起。儘管人們傾向於用這兩個詞同義,但這兩個詞之間的區別在下文中有更詳細的解釋。
什麼是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更通俗地被稱為判例法、判例法或法官造法。之所以有上述名稱,是因為普通法實際上構成了**通過其裁決制定的法律規則。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早期,追溯到1066年諾曼征服後,皇家**制定的規則。這些由皇家**制定的規則被記錄在案,此後被用作權威或作為今後案件或爭端的指南。因此,這些決定被視為法律規則。
今天,許多國家,如美利堅合眾國、加拿大和印度,都以普通法規則為基礎,即源自英國普通法體系的法律。普通法的獨特之處在於,與成文法或立法不同,普通法規則是在個案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的當事方在適用於當前爭議的法律方面存在分歧,**將參考先例或以前的**判決/推理來找到解決辦法,並將其適用於事實。但是,如果案件的性質使先例不直接適用,**將考慮到目前社會、慣例和法律規則的趨勢,並隨後根據具體案件作出一項判決。這項決定此後成為先例,因此對今後任何類似性質的案件都具有約束力。因此,普通法在適應社會變化趨勢方面具有獨特的能力。
什麼是公平(equity)?
衡平法通常被稱為英國法的第二個分支,它起源於普通法的引入。在中世紀的英國,因**判決而受屈的當事人會向國王**,要求他為嚴厲的判決伸張正義。作為對這些**和抱怨的迴應,國王轉而依賴大法官的建議,大法官調查了這一爭端,並試圖提出一個“公平”的結果,反對普通法的嚴格原則。此後,大法官在管理衡平法方面的職責被移交給一個名為大法官法庭的獨立法庭。衡平法的發展是為了減輕當時普通法規則的嚴厲性和靈活性,或是**對此類規則的嚴格解釋。制定了一系列一般原則,這些一般原則通常被稱為公平準則。其中一些格言包括:
- 衡平法不會因為沒有救濟而遭受錯誤。
- 公平的人必須有乾淨的雙手。
普通法(common law)和公平(equity)的區別
- 普通法是以先例或**判決為基礎的法律體系。衡平法是一般原則,是普通法的補充。
- 簡單地說,衡平法是在普通法規則中找不到這種救濟的情況下的一種法律救濟形式。
- 公平是基於對公平、理性、誠信和正義的司法評價。普通法要求對**審理的問題適用普通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