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裁決
鑑定仲裁是一項簡單的工作,也是一個精通法律的人。不幸的是,對於我們這些不熟悉它們確切含義的人來說,這並不簡單。事實上,這兩個詞不僅聽起來相似,而且似乎傳達了相同的意思,這可能沒有幫助。後者是正確的,因為仲裁和裁決都是指解決爭端的法律程序。然而,這是有區別的,有必要理解這種區別。或許,將這兩個術語分開的一個非常基本的方法是將裁決視為在法庭上展開的過程,而仲裁則是在不太正式的情況下在法庭之外展開的過程。讓我們仔細看看。
什麼是裁決(adjudication)?
傳統上,裁決一詞被定義為解決爭端或爭議的法律程序。非正式地說,它是指**審理和解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之間的案件的過程。可以通過裁決解決的糾紛包括個人或公司等私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私人當事人與公職人員之間的糾紛以及公職人員與公共機構之間的糾紛。裁決程序首先通知與爭端有關的所有當事方,即在爭端中有合法利益或受該爭端影響的合法權利的各方。一旦通知所有當事人,當事人將在選定的日期出庭,並以辯論和證據的方式陳述其案情。此後,**將綜合考慮本案所有事實,對證據進行審查,對事實適用相關法律,最終作出判決。這項決定是一項最終裁決,決定並具體解決爭端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裁決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當事各方達成一項令人滿意、合理的解決辦法,最重要的是,達成一項符合法律的解決辦法。此外,這一過程受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的制約。
什麼是仲裁(arbitration)?
如上所述,仲裁也是解決爭端的一種法律程序。然而,這一程序的主要特點是,它是一種替代裁決的方式。仲裁是替代性爭議解決(ADR)的一種方法,它為當事人提供了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或途徑。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任何一種ADR方法解決糾紛,而不是訴訟或訴諸法庭。如前所述,仲裁不像裁決那樣在法庭上進行。傳統上,這一術語的定義是將爭議提交給非正式的、無偏見的第三方,該第三方由爭端當事方選定,同意遵守第三方的決定或裁決。仲裁可以自願進行,也可以按法律規定進行。通常情況下,爭議的當事人會選擇仲裁,然後選擇一箇中立的人來聽取雙方的意見。除此之外,選擇仲裁的另一種方式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協議是否包括一項仲裁條款,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是**審判。這是更常見的情況。被選來審理和解決爭端的人被稱為仲裁員。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可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或由**指定,或由有關管轄區內的仲裁機構指定。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的裁決被視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此外,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執行此類仲裁裁決,很少駁回。
仲裁是一種優先選擇的程序,因為它節省了時間,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誤和費用。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通過證據和辯論陳述案情。仲裁程序規則通常由一國的仲裁法管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規定的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項一般包括勞動爭議、商事糾紛和商事糾紛。
仲裁(arbitration)和裁決(adjudication)的區別
•裁決在法官和/或陪審團面前進行,而仲裁程序由非正式第三方(如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審理。
•裁決是一個在法庭上展開的過程,因此代表法庭審判。
•相比之下,仲裁大多是自願的,不在法庭環境中進行。它是訴訟的替代品。
-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by Bidgee (CC BY-SA 3.0 au)
- Arbitration cartoon via Wikicomm*** (Public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