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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是司法管轄權的兩種主要型別,即法院的判決權、透過權和執行權。管轄權是對司法法院的一種限制,是為了維護公平和確保正當程式,因此必須在法院程式開始時確定。沒有管轄權,初審法院要麼不能作出判決,要麼可以推翻其判決,或者如果證明法院最初沒有管轄權,則認為其判決無效。這兩類管轄權並不重疊,可以獨立確定,但必須同時存在,才能使判決有效。...